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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物品,需要财政参与。财政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方式多种多样,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财政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离不开财政的平衡、稳固和强大及财政的规范化、法治化。我国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法制度,包括尽快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其中应明确规定相关的财政法规范;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危机防范法》和《税收基本法》;修改和完善《预算法》及有关的税法行政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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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全面修订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保险法的进步和完善,但仍有诸多问题存在,有待立法或司法解释完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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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玫 《四川畜牧兽医学院学报》2005,3(4):89-92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制度的根基,我国《保险法》对该原则的设计很不完善。必须在充分理解保险利益原则之目标和功能的基础上,深入反思保险利益的主体归属,合理界定财产保险的利益范围,准确把握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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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没有给工人上工伤保险的某私营企业,为了减轻工伤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前不久给没上工伤保险的工人上了人身伤害保险。在保险条款中企业没经被保险的工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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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均通过农业保险法对财政扶持农业保险的形式作出规定。财政扶持农业保险的法律形式包括:为国有农业保险企业和其他农业保险相关组织提供资本全;提供保险费和经营管理费财政补贴;为农业保险经营组织或地方政府提供再保险;为农业保险基金提供资金;为农业保险经营组织提供其他财政支持。我国财政扶持农业保险的方式还很单一,支持水平和力度不够高。我国未来在制定农业保险法时,应该规定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法律形式,并使其形成法律机制和有效的舍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