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98篇
  免费   1篇
林业   6篇
农学   3篇
基础科学   7篇
  4篇
综合类   150篇
水产渔业   2篇
畜牧兽医   19篇
园艺   7篇
植物保护   1篇
  2023年   1篇
  2022年   1篇
  2021年   1篇
  2020年   4篇
  2019年   2篇
  2015年   2篇
  2014年   6篇
  2013年   9篇
  2012年   28篇
  2011年   11篇
  2010年   17篇
  2009年   10篇
  2008年   8篇
  2007年   2篇
  2006年   9篇
  2005年   16篇
  2004年   31篇
  2003年   22篇
  2002年   4篇
  2001年   9篇
  2000年   5篇
  199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9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51.
52.
村民王某与李某各自承包了本村不同座落的1亩土地。一天,王某私下找到李某,想贴给李某100元钱,与之调换种植土地。王某要调换  相似文献   
53.
数字     
《新农业》2015,(6):17
<正>1000亿斤1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布,意见指出了在2015年底之前,要完成国务院"两年内新建1000亿斤仓容"的任务目标。10%近年来,农民工就业总量、工资收入增长呈现下滑趋势。自2010年开始,农民工工资收入都是两位数增长,但进入"十二五"中后期,工资增速逐渐下降,2014年只增长了9.8%,5年间增速首次跌破10%。  相似文献   
54.
法律咨询台     
他们阻止开发荒地合法吗?读者:新北村的湖边有5亩多荒地,前几年村上分给几户农民开垦,但是他们都不愿投资修水渠和做桥。致使土地荒废了好几年,去年张成请示村干部同意后,准备开垦这块荒地,但是,就在他动工修渠时,遭到个别人的阻拦。律师说法: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国家历来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都十分重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0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  相似文献   
55.
56.
同:我们这里开展重点工程建设时,有的施工单位不按指定地点取土,而是利用小恩小惠给农民一点好处,农民就让他们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取土,致使一些耕地遭到破坏。请问,对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农民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集体,承包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得将承包的土地进行买卖和非  相似文献   
57.
正记者从全国人大环资委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交的有关报告中获悉,针对社会广为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改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已于2011年4月正式启动法律修改工作,并组成了联合工作组,正在抓紧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  相似文献   
58.
维权热线     
《农家致富》2012,(15):55
征地补偿款不能私自截留江苏省东海县浦南镇读者黄某来电:村里以我的承包地存在争议为由,扣留征地补偿款不发。请问:村里可以私自扣留补偿款吗?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组织,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村里没有法律依据私自截留征地补偿款,村民可以要求村集体组织发放征地补偿款。  相似文献   
59.
《农家致富》2012,(7):53
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读者金某来电:陈某承包的土地已有两年未进行耕种,村委会想依法收回其土地作为预留机动地,但被他拒绝。请问:村里能收回他的承包地吗?  相似文献   
60.
近几年,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使用、开发农村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两类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否流转?这些非农土地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出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未经土地征收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及相关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强烈关注。专家明确指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房地一体化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这种规定源于房屋与土地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小产权房”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规则,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相应的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并不能发生流转,房与地的相互依赖性无疑导致房屋的转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房屋的买主也就不可能获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权。文中专家依照《物权法》的内容及精神,就农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及其依附的建设用地、《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非农土地到底能否流转等敏感问题逐一进行了答疑和展望,以馔读者规避其内涵风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