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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晋海  程澄 《林业调查规划》2020,45(1):111-115
破坏植物资源犯罪属于法定犯的范畴,基于“知法推定”立场的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观点已难以适用。对于违法性认识定位问题,我国学界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存在“故意说”与“责任说”的分歧。由于故意说存在逻辑和体系上的缺陷,将违法性认识作为责任要素更为合理。在破坏植物资源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建议将违法性认识作为责任阻却事由进行考察。考虑到违法性认识在证明中的困难,实践中建议采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即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避免性作为判断标准。对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的认定须具备两点,即行为人对破坏植物资源行为的违法性存在认识困难以及为避免错误,行为人曾努力查明法律。  相似文献   
2.
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中基层员工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说明存在不能明确区分其他参加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问题。这一问题表明我国法律与学理上存在着缺陷——重要作用内涵不清和除外情形规定模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认定标准,应明确预防犯罪的目的和主客观相统一、责任主义原则。基于预防犯罪和责任主义原则的考虑,应以不处罚基层员工为一般情况,以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为例外情况。例外情形的确定应考察基层员工的犯罪意志形成,如基层员工具有特殊职责或明显的主观积极意志,可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相似文献   
3.
2022年以来,部分法院接力推动林业碳汇引入生态修复司法的进程,并最终得到司法解释的认可,形成了林业碳汇替代性赔偿方案。林业碳汇交易系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路径,生态环境司法也提出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在此背景下,分析该方案的实践样态,探查林业碳汇引入生态修复司法的现实需求、原有制度的缺陷以及引入基础,揭示林业碳汇替代性赔偿方案的潜在效能,特别是其对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重要意义,从而尝试给出加速林业碳汇法律化进程,明确林业碳汇替代性赔偿方案的属性及实用领域等针对性优化建议。  相似文献   
4.
为保护我国的珍贵植物资源,对305份裁判文书进行统计与分析,结果表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多发生在林业资源丰富且经济水平比较低下的西南偏远地区;犯罪主体多为农民和无业人员,文化程度主要是初中以下,多为自然人犯罪;犯罪动机主要是营利和自用;犯罪行为多是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的采伐和毁坏行为;各地对犯罪对象范围的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存在不统一性;犯罪刑罚力度偏轻,缓刑适用率高,对罚金数额确定多由各地法院自由裁量,非刑罚措施适用较少,仅以树木的数量市场价值量刑,忽视了生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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