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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力与使用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 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对用户逾期交纳电费并同时加收电费违约金的具体规定如下:   1.居民用户:接到交电费通知起, 7天内不能交清电费的从第八天开始计收违约金。   2. 100千伏安 (千瓦 )以下的普、非工业用户:接到交电费通知起, 5天以内不能交清电费的,从第 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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