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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近日,中国法院网在其"法律实务"中"案件点评"子栏目发表了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法官所作的《窃电数量无法确定时的盗窃罪认定》一文,相同内容还以《行为人窃电数量无法确定能否认定为盗窃罪?》为名刊载于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该文也折射出目前司法机关在处理盗窃电能案件定罪量刑方面存在疑问。对该文作者所持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现结合2013年版盗窃罪司法解释进行辨析。  相似文献   
2.
案情2009年11月,由某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架设的220千伏线路通过原告王某等五人所在的村庄。2011年4月16日,王某等五人以该线路直接从其住宅、仓库等上方经过,因线路噪音过大、强磁场干扰,致原告及其家人产生严重失眠、头晕、恶心、心悸等症状,而且该线路属于高压线路,高压放电现象及非正常线路断裂的可能性存在,已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为由,将某省电力公司(产权单位)、某超高压运行公司(运行维护单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 1997年4月,盐池县水电局(后改为水务局)与县矿产资源局、后洼乡政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矿产局筹资49.22万元架设一条通往采油区的10千伏输电线路,建成后产权归其所有。同年5月31日,因资金短缺,矿产局又将前述关于线路架设和产权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协议转让给王某。王某投资47万元将线路建成后,向每个接线用电的油区企业收取6万元的建设费,共获收益88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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