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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缘起、困境与因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旨在防止修饰性育种,鼓励原始创新,但中国品种权法律制度尚未引入该制度。为此,特分析其缘起、实施困境与应对之策,以期为我国引入该制度有所助益。EDV制度很大程度上缘起于对育种豁免的限制。就事实效果而言,EDV制度并不影响他人利用原始品种进行育种研究;就法律效果而言,EDV制度对育种豁免有一定的限制,利用受保护品种培育的EDV,其商业化须经原品种权人授权。实施EDV制度可能会面临“实质性”判定难、派生品种商业化利用障碍,以及农民负担增加等困境。基于专业技术的考虑,应由品种授权部门确定EDV的阈值判定标准,法院在品种侵权纠纷中适用判定标准裁判,并借助技术调查官制度以解决“实质性”判定的难题;引入责任规则以化解派生品种商业化的障碍;通过国家补贴以减轻EDV制度可能给农民增加的成本负担。据此建议,如引入EDV制度,应做好相关配套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2.
植物新品种名称是育种者对其研发的植物新品种的一种命名。品种名称是品种权取得的条件而非内容,是法益而非权利,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的通用名称。品种名称的取得应当满足可识别性、合法性,以及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实体条件,并通过注册登记程序获得。品种名称在取得后即成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对于违法和不当利用植物新品种名称的行为可根据侵害的客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的保护方式。侵害品种名称民事法益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侵犯国家对品种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权的,通过行政处罚予以保护;假冒品种名称严重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通过刑事制裁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3.
品种权开放许可是一种遵循自愿原则,体现开放共享、责任规则精神的品种权许可创新模式。品种权开放许可制度具有减少交易成本、加速育种成果转化、促进育种开放式创新的功能。本文从理论阐释、规范构造和运行保障方面对我国引入品种权开放许可问题进行了学术探讨,认为应围绕申请主体、开放许可声明与合同订立、年费减免与撤回等方面构造品种权开放许可制度,通过明确行政部门职能,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等保障品种权开放许可制度的运行。建议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引入开放许可制度,同时考虑该制度的运行成本、吸引力,以及与我国国情的契合性,以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促进品种创新与转化,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相似文献   
4.
万志前  胡皖婷 《种子》2023,(7):151-156
以搏盛种业公司与华穗种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为例,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重点剖析了在杂交种获得品种权保护的情况下,作为育种材料的亲本是否属于技术信息以及是否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和采取保密措施的条件而获得商业秘密保护,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问题。本案所引起的杂交种或亲本的品种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值得进一步思考,在杂交种获得品种权保护的情况下,杂交种的亲本不宜获得商业秘密保护,防止变相延长杂交种品种权的保护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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