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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立法是我国水法治发展的新近趋势,而水生态空间管控也已成为流域治理的一项日益重要的内容,河流岸线治理又是其关键所在。现有各位阶法律中有关岸线的相关规定既不具备可操作性,又落后于实践发展,制约我国河流岸线规划制度的构建和运行。因此,需要重述水法治体系下岸线保护的规范内涵、立足河长制的黄河岸线规划主体选择、重塑黄河岸线规划原则体系。以《黄河法》为文本,在附录部分规定统一而恰当的"岸线"定义,在正文部分确立并细化岸线规划中河长的职权范围,载明岸线规划中的科学规划原则、统筹协调原则、利益衡平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四项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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