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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10岁的小学生王欢喜欢吃零食。自2004年5月开始,王欢经常到学校附近张谦所开的副食品商店赊一些饮料、饼干之类的食品。因张和王欢的父亲相识,便同意王“赊账消费”。时间久了,张谦一合计发现王欢已欠438元,便不再赊账,接着拿着王欢签字的账本要王父兑付其子赊的账,王父以儿子赊账没征得他的同意为由不予兑付,  相似文献   
2.
案例:自2003年5月开始,10岁的小学生王欢便经常到学校附近张谦所开的商店赊购一些食品。可是当张谦拿着王欢签字的已欠438元货款的账本要求王欢的父亲归还欠款时,王欢的父亲却以儿子赊账没征求他同意为由不予还款。于是张谦诉诸法院,要求王欢的法定代理人归还欠款。法院认为,王欢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父母同意擅自到商店赊购食品,其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商店经营者的张谦明知王欢是未成年人,对所赊购物品既没有偿还能力,也未得到其父母同意,故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判决王欢的父母偿付张谦货款300…  相似文献   
3.
2004年6月,河南淅川县九重镇村民邹飞发现自家地里的南瓜被人偷摘。为了惩戒小偷,邹飞买来农药注射到几个较大的南瓜里,并在地里插上“有毒”字样的警示牌,15日晨,同村村民邹书伟一家四口在吃了偷来的南瓜后呕吐不止,村民们及时送往医院经抢救后脱险。法院审理认为:小偷偷窃财物,理应受到惩罚,但实施制裁的主体必须是执法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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