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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在担任山东省某村村委主任时,以偿还村委外债为由向村民李蓉(二人均系化名)借了一笔钱,因到期未还,李蓉将李君与村委会告到法院。最近,山东省邹平县法院审理了该案,因李君借钱时在欠条上写的是其本人的名字而不是村委的名义,法院依法判决由李君偿还李蓉4400元,村委会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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