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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江宁 《农村.农业.农民》2010,(8):14-15
一、失地农民的就业背景
1.失地农民的补偿。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没有最终的土地所有权,因此农民对土地的价格失去了定价权,国家在征地农民的补偿上表现出了非合理性。在征地过程中,补偿款分配混乱,政府与民争利,赚取“高征低买”中的差价,直接导致失地农民的利益受损,难以维持长远的生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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