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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加强草原管理和保护,不仅是内蒙古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生态建设的需要,而且对于加快实施内蒙古畜牧业"双增双提"战略,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改善日趋恶化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造福子孙后代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内蒙古各级党委政府始终坚持草原的保护和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草原生态"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畜牧业发展仍以草原衰竭为代价的局面还未从根本上改变,草畜矛盾还很突出,严重地制约着畜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大草原管护力度,已势在必行.为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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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贺某,系内蒙古乌盟四子王旗红格尔苏木乌兰忽洞嘎查牧民,于1984年与其次子迁往该苏木莫日图嘎查长子居住处。1988年,草牧场承包到户,期限10年,贺某与其次子在户籍地乌兰忽洞嘎查分得草场64hm2,但因其家住莫日图嘎查,草场一直闲置至今,所养牲畜在莫日图嘎查牧民杨某所承包的120hm2草场上无偿放牧。1998年,草牧场进行二轮承包,换发新证,承包期延长到了30年。换证后,因牧民管理草场意识增强,草场实施了围栏管理,杨某牲畜无草场可放,于是要求贺某归还草场,盖房管理,贺某不还,由此引发纠纷。旗草原监理所调查取证处理,协商未果。随后,旗监理所依据《草原法》“草场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保护”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地方法规规定,对贺某下发了将所占草场归还杨某的行政裁决通知书。贺某不服,向旗人民法院提起讼诉,把旗草原监理所推上了被告席。旗法院取证认定1988年草场承包到户面积是以1983年家庭联产承包到户时牧民所分得的牲畜为依据而划定的,而此时原告贺某户籍在乌兰忽洞嘎查,草场二轮承包时,户籍和草场经营使用权仍在原嘎查,所以贺某应无条件将所占草场归还杨某,维持了被告旗监理所的行政裁决通知书。接到判决书后,贺某不服,以在莫日图嘎查居住15年,一直交纳各种税费、摊派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运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于乌盟中级人民法院。盟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和开庭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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