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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实现“美丽中国”“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文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关键,受自然和人类活动相互作用的影响而形成的、可以被人所感知的具有明显特征的“景观”,是综合提升人居环境形态美、功能美和文化美的重要载体和纽带,是保护魅力国土特征、重塑区域特色禀赋、提升地方文化自信的重要基础。景观立法体系的构建既有助于科学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等主要控制线,对农业发展、生态功能的恢复及保护、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又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中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本文介绍了6个国家(经济体)开发的针对乡村景观资源的评估规划技术和保育治理体系,并分析了其通过立法机制推动景观资源保育工作由被动向主动转化的经验。同时,本文从建立乡村景观资源特征数据库、探索景观特征营造和立法保育技术体系、通过地方实践探索适宜我国国情的工作路径等方面提出了我国通过立法机制促进乡村景观可持续利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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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普遍存在缺乏统筹规划、资源配置不均衡、共享性差等问题,本研究采取现场调查、座谈交流等方式对5个典型地区18个乡镇26个村350余户居民进行设施使用满意度和需求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辨析设施配建与管理的主要影响因素。调研结果显示:村民对基础设施的满意度普遍高于公共服务设施,不同年龄和家庭收入人群的满意度和需求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村民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主要集中在设施的建设形式、使用安全性,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主要集中在设施的便利性和服务质量。基于调研数据得出,影响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与管理的主要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技术支撑能力和基层治理能力。最后,研究从区域统筹、时序协调、技术优选、治理升级4个方面提出基层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与管理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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