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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县渔业行政处罚一案,于1988年10月21日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判决,驳回刘国君上诉,维持原判,赔偿张敬贤损失1500多元,罚款30元,并承担市、县法院案件受理费各30元。眉山县永寿镇永兴村养鱼专业户张敬贤,业经批准在该县暮颐堰渠内设置金属网围拦流水养鱼,1986年8月18日水位上涨淹没了网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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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丹棱、眉山两县预防血吸虫病,施用五氯酚钠灭钉螺毒死大量鱼类和鱼种,及其它水生动植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乐山市和眉山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处理决定,赔偿0.5和5万元,并通报市县,基本杜绝了灭螺死鱼事故的发生。1987年10月中旬,丹棱县双桥、仁美等11个乡镇扑灭钉螺,施用五氯酚钠23吨,受药面积89.2万平方米,普遍采用“药泥水混合泼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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