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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畜牧(农业、农牧)厅(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兽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药品、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工作,规范药品、兽药市场秩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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