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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利用近年来集团抽样检查接收概率函数的研究成果,分析了家蚕一代杂交种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抽样检查在信赖度的估算、集团检出率的考虑和样本量大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抽样检查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改进方案。新方案考虑了集团检出率、样本的代表性等问题,通过增加检验集团内的个体数减少了检验工作量,使消费者风险和生产者风险都得到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3.
农业部桑蚕一代杂交种质量标准颁发三年多来,江苏省各级蚕种管理部门和蚕种场均较好地贯彻和执行该行业质量标准,蚕种质量有了明显的进步.笔者认为,如何深入理解和严格执行上述标准,以使蚕种质量再上台阶仍有不少工作要做,为此就执行标准必须确立的思想观念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4.
桑蚕一代杂交种病卵率极限值的考核指标既要考虑丝茧生产的结茧率与产茧量,还要关注其生产过程中微粒子病的感染情况,使养蚕环境利于蚕桑产业的持续生产和稳定发展。2000—2006年,通过多次病卵率极限值试验认为:桑蚕一代杂交种散卵病卵率值≥0.15%是不允许的、<0.15%是符合当前生产实际情况的。  相似文献   
5.
20世纪70~80年代我国蚕业生产得到长足发展,特别是80年代至90年代前期,桑田面积逐年扩大,用种量逐年增加.由于蚕种生产量难以适应或保障农村的蚕种需求,蚕种生产所需的物质基础(桑田、蚕室、蚕具)特别是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难以满足每年用种需求量的高增长,因而导致蚕种质量下降.本来我国于20世纪60~70年代几近绝迹的桑蚕微粒子病,在此后多年蚕种生产超常发展过程中得以死灰复燃,造成严重损失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这样的教训人们足以长期记取.江苏省的防微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笔者结合近年微粒子病检疫情况的分析,意为进一步深入做好防微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增加家蚕微粒子病母蛾抽样检查集团蛾数的探讨   总被引:9,自引:4,他引:5  
在农村原蚕区不断扩大 ,蚕种检验批增多的情况下 ,研究在不影响检种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检种工作量的抽样检查方法十分必要。提出了在家蚕微粒子病母蛾集团检查中接收概率的近似公式 ,以及增加集团母蛾数 ,减少镜检次数的设想。通过接收概率和平均检查次数的计算、计算机模拟、实际检查操作 ,以及与现行方法的比较 ,证明了接收概率的近似公式的适用性 ,同时也表明集团母蛾数为 6 0蛾的抽样方案与现行集团母蛾数为 30蛾的抽样方案的生产方风险和使用方风险基本相同 ,而平均检查次数大大减少 ,从而证明了其可行性。在检验错误较多情况下 ,这种方法的风险也较大 ,使用时应谨慎。  相似文献   
7.
<正>蚕种质量检验,特别是微粒子病检疫工作,是本所成立半个世纪来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对确保蚕种质量,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WTO的宏观形势的变化,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1998年第151号令《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蚕种必须经过法定的蚕种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规定,本所重视蚕种检验机构自身建设,通过获得和保持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资格之途径,努力实现蚕种质量检验工作规范化的跨跃。  相似文献   
8.
家蚕种克卵粒数容许差距的测算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控制样本间克卵粒数的差距是保证家蚕种良卵率检测准确性的关键。通过调查和理论分析,认为家蚕卵粒质量的分布服从正态分布。在置信概率为95%下,3次重复间样本卵粒数的容许差距估计公式为d=0.191 3×n3/2×10-3。当克卵粒数在1 600~1 699、1 700~1 799、1 800~1 899、1 900~2 000区间时,容许差距分别为13、14、15、16粒。  相似文献   
9.
母蛾第一、二样本检验结果相关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桑蚕一代杂交种>(NY326-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1997)规定桑蚕一代杂交种病蛾率合格的蚕种--按批病蛾率小于0.5%、置信度大于98.5%,根据批量(母蛾数)对应的检验第一样本量(母蛾集团数)和允许的病蛾集团数,若第一样本检出的病蛾集团数不大于允许的病蛾集团数C1则判定该批蚕种合格;若第一样本检出的病蛾集团数大于第一、第二样本累计允许的病蛾集团数C2则可判为不合格;若介于C1与C2两者之间则需检第二样本--且第一、第二样本检出病蛾集团数之和不大于其允许的病蛾集团数C2则判为合格,反之则为不合格.  相似文献   
10.
江苏九州蚕业产品检验技术服务中心,日前接到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的《实验室认可证书》(No.0482号),该中心成为全国首家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资格认可的蚕种质量检验机构。 根据《江苏省蚕业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1号令)“蚕种必须经过法定的蚕种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规定,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江苏省蚕种管理所所属的蚕种质量检验部门,于1999年初筹建江苏省技术监督蚕种产品站,并于同年11月,通过了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组织的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成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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