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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居民点整治潜力评估是释放农村建设用地潜力、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的科学前提.本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和土地利用状况等因素,结合人均用地标准测算法和综合指标法,以地市级行政区为研究单元,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居民点整治潜力进行评价,按照整治后适宜性方向,将全区农村居民点整治潜力划分为粮农优先区、牧草优先区、城镇优先区和综合保育区四类,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基于三生视角的内蒙古自治区不同类型土地整治效益评价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为研究不同区域类型的土地整治工程在生产、生态、生活功能方面所体现的效益,选取内蒙古3个不同类型区域的土地整治的案例,采用层次分析法(AHP)、专家打分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构建三生指标体系,对土地整治后效益进行评价。结果发现土地整治获得的各项效益具有一定的协同提升作用,但体现在各项指标层次上仍具有一些差异:在自然本底条件好的地区获得的生产效益的提升大于自然条件较差的地区;人口密集区域的生产、生活服务性设施的改善明显强于人口稀疏地区;具有较多限制性自然条件地区获得的生态效益的提升大于自然本底条件的区域。因此,在土地整治应该充分做到土地整治工作的开展与当地自然条件相契合,挖掘发展潜力,以现有的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为基础,提高整治效益。  相似文献   
3.
在收集整理北京大兴等19个入市试点地区618宗交易案例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分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利法人公司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4种类型,并从组织结构、决策运行、市场准入资格等方面对各类入市主体的优势和不足进行对比分析。通过进一步研究试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人地关系等,揭示入市主体类型与地区基底条件的对应规律。经济社会水平发达的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架构完整,组织功能健全,入市交易量大,土地增值收益多,入市主体更加规范;经济社会水平欠发达的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建立,同时入市交易量小,土地增值收益少,集体成员对于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入市主体的组织程度和市场化水平较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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