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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如“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则“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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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行为的定性可谓是近年来刑法理论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刑法学泰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其《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一文中认为"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在必要时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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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包括一罪与数罪。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理论就几种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锥数形态进行了归纳,即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集合犯。除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我国刑法一般实行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制度。尽管有罪数理论的指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罪数确定方面,非常容易出错。下面,笔者就以一起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为例和大家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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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07年12月12日对周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作出了明确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对非法运输木材的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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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行为的定性可谓是近年来刑法理论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刑法学泰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其《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一文中认为"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在必要时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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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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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买卖青山"是指森林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人将本人或本单位山场上的活立木作价卖给他人,由他人实施采伐的活动。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买卖青山"的当事人既不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又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采伐买卖的林木,或者即使办理了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也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采伐买卖的林木。这些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若数量较大则构成犯罪,在罪名确定和犯罪主体的认定方面,刑法理论界历来争议极大,司法实务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对此问题也做过比较深入的研究,现将观点发表如下,以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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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称《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盗伐林木违法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对滥伐林木违法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由于对"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这一表述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各地的执行差异很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