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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2005年第10期刊登了河南省新郑市农业局李宝玉先生《农户死亡成员生前承包的耕地是否应当交回》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认为: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死亡,其生前承包的耕地不能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应该交回发包方。其依据主要有两条:其一,交回死亡人口的承包地,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和广大农村的实际,有利于及时解决人地矛盾,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其二,交回死亡人口的承包地,并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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