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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以规制不可量物侵害救济的现行法律仅有《物权法》第90条、《民法通则》中侵权行为条文和《环境保护法》中不可量物环境污染条文,但这些规定并不能为不可量物侵害中的受害人提供合理而及时的救济。我国应从不可量物侵害的概念、不可量物侵害的构成要件、不可量物侵害的类型及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方式等方面完善现行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制度,以利于不可量物侵害纠纷案件的解决。  相似文献   
2.
设立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以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标准;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参照适用特别程序,仲裁庭应为“法定证人”,应允许当事人对司法审查所作出的裁定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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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做法,在国外已有相当长的历史。我国环境合同的社会化发展是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为主导地位的需要;是巩固企业微观治理为基础、提高合同相对人参与的积极性的需要;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行业组织的推动作用的需要;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环境合同的社会化发展途径是适当加强我国环境合同社会化中的法律约束力;明确我国政府的环境合同义务和责任,将环境合同措施与其他政策措施相结合,促进环境合同的社会化发展;运用"选择性激励"手段,克服环境合同社会化过程中的"搭便车"现象;加强我国环境合同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社会化目标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环境合同评估、报告、监测和追踪机制,重视行业协会在环境合同社会化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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