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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续第3期)四、对不缴社保费用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主要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权威性不足,法规之间缺乏衔接。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保费的现象层出不穷,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造成他们断保,不能或不能及时享受有关社保待遇。【案例】原告李强于2003年3月起到某商贸公司工作,除每月千元出头的工资,毫无其他保障。2010年1月1313,43岁的李强得知自己患癌后,担忧高昂的治疗费用拖累家人,悄然离家。商贸公司何经理承认,公司与李强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给工人购买了意外保险。  相似文献   
2.
3.
农业再保险具有保费补贴无法取代的内在优势,是农业保险真正的“强心剂”,当前我国农业再保险的财政地位薄弱是导致政府对农业保险不能实现有效供给的关键原因。因此,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的主力是政府,无论从财政立法还是财政实践的角度均应有所作为,如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和调整相关的税收立法,给予农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更多的税收优惠,以及考虑国家出资设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或政府设立农业再保险基金等。  相似文献   
4.
保险法生效后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太完善,应规定其适用的例外情况;对保险人如何履行说明义务应当规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明确解释何为显著增加,这样在实施中才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5.
《新农村》2013,(1):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  相似文献   
6.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相似文献   
7.
2002年7月,辽中市王某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年10月16日,王某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相撞。“富康”车与货车各有损失(王某损失约8 000元)。经公安交警部门裁定,货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  相似文献   
8.
9.
保险法在经历了一次修订之后更加的完善了,但是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业的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保险法第十七条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作出的以询问告知为限的规定就不太符合实际实际情况。本文就这一问题对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0.
正按照《保险法》及《农业保险条例》相关条款,合作社可以尝试探索依托农业保险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风险机制。一、简易模式即合作社出面为全体社员统一投保,集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除了财政补贴以外,需要农户个人负担的保费还是由社员自己承担。这种模式适合于那些建立时间较短、运行尚待规范、合作社积累很少的合作社。二、提取风险基金模式即合作社每年盈余中按照章程约定,或者召开成员大会商议通过后,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用于为社员投保农业保险,乳油剩余,还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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