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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会是我国传统的一种民间资金融通方式,在当前经济建设中,具有促进民间资本融通、为农村建设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功能。然而,由于我国合会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部分合会畸形发展,引发了大规模的倒会风险,影响着当地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充分发挥合会的积极作用、防范合会风险,我国应当构建民间合会的行政监管制度、当事人责任担保制度、合会规模和履行期限控制制度、当事人相互监督制度等,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合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合会作为一种民间金融形式, 既有济急、互助、储蓄的正面价值, 又有倒会的风险。倒会的风险多种多样, 但究其根本, 在于民间金融自律机制无法预防风险的发生, 又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合会不是组织,而是合同, 其法律属性的学说有: 消费借贷说、消费借贷说与保证之混合说、合伙说、类似分期付款买卖之有偿契约说、无名契约说、有名契约说。对其风险防控进行立法设计包括: 合会性质确定之立法、会首义务设计、会员的权利义务设计、合会的监管。  相似文献   
3.
窦祥铭 《古今农业》2012,(4):94-105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土地缺乏、租税剥削苛重、天灾人祸频繁、民间陋习的影响等因素,安徽农民普遍负债,靠借贷度日。安徽农民借贷来源主要依赖私人借贷、典当借贷、合会借贷等传统渠道,这也反映出传统借贷关系在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安徽农村传统借贷虽然利率很高,具有苛刻的剥削性,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对支撑农村金融和农...  相似文献   
4.
民国时期,江苏农村普遍流行"合会",合会是一种集借贷、融资、互助等功能于一体的金融组织形式,20世纪30年代以前对江苏农村经济生活产生了积极影响。类型多样、规模大小不一的合会组织为不同经济实力的农民筹集急需资金提供了方便。参会者通过合会把家里闲置的零散资金储蓄起来,并从中获得一定的利息。20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恶化,合会面临许多困难,中途散会频繁出现,会首风险增加,农民视参会为危途,邀会变成一件困难而又少有人愿意去做的事。此时,江苏合会的发展呈现萎缩、衰落的势头,许多参会的农民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农村金融秩序大受其扰,造成农村社会矛盾激化,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种简单高效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合会存在于许多国家和地区。合会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其通过民间资金的融通,有助于拉动消费需求和促进中小企业投资;但另一方面,其不断上演的倒会风波亦对经济社会产生了诸多负面的影响。如何对合会进行监管,以趋利避害、发挥其积极作用是各国都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合会监管的法制化实践起步较早,其将合会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实现合会契约法典化,区别对待民间金融、依法规范管理及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等做法为我国大陆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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