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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摘    要:<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湿地资源保护,建立湿地分级体系,规范湿地名录认定、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9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认定和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湿地名录、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和管理。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认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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