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2012年4月,国家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出1745号公告称,自2013年1月1日起,未变更登记证和核准标签的百草枯水剂的登记证将不再保留,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原标签产品2013年12月31日后禁止销售。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7月1日,我国撤销了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仅保留母液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其专供出口生产。截止8月14日,我国只保留了46个百草枯产品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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