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育种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对中国种业发展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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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敏.美国对育种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对中国种业发展的法律思考[J].作物品种资源,2011(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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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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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农业大学法律系,21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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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通过1952年实用专利法、1970年PVPA及一系列司法判例实现了对本国育种权的严格保护,同时又通过UP-OV、TRIPS等国际立法将其对育种权的高标准保护在国际社会推行,达到维护本国种企国际市场的目的。美国对其种业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本国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牺牲了本国的科技创新、本国及发展中国家农民的利益。面对在美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下产生的极具国际竞争力的跨国种企,中国种业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一方面完善本国育种权保护的立法,另一方面对跨国种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用竞争法予以坚决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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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育种权 植物遗传资源 种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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