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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改之我见
摘    要:正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6年修改征求意见稿)》,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修改建议。【原文】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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