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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四)——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应用
引用本文:陈向武.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四)——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应用[J].动物检疫,2013(9):88-90.
作者姓名:陈向武
作者单位: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摘    要: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由于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无法精准地把握行政相对人哪些违反动物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构成犯罪。同时,个别执法人员"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行政执法人员因渎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此,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了"教材讲义连载"版块,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结合近年来与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相关的刑事案例,编写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讲义》,以期指导执法工作。本刊将逐期刊登,供执法人员参考。

关 键 词:行政执法人员  动物卫生  动植物检疫  司法  劣兽药  生产  销售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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