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资讯导航
摘    要: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的管理,完善液态奶生产标准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实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近期,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奶业健康发展。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优质液态奶的需要,国办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提倡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的生产和市场状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通知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