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卫生检疫行为与行使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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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雪领,王怀忠.兽医卫生检疫行为与行使浅析[J].河北农业科技,1996(5):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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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雪领 王怀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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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兽医卫生检疫,是由法定的检疫(验)机构人员,采用法定的检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对象、检验标准以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1985年国务院颁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兽医卫生检疫工作在我国得到加强与深化。通过十多年兽医卫生执法工作的实践。我们的体会是: 一、兽医卫生检疫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监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经营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第二十七条规定:“畜、禽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由农牧渔业部门负责”。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四条规定:“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的畜禽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畜禽防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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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兽医卫生检疫 检疫行为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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