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育人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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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子明.选育人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J].种子世界,2006(11):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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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子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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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石家庄,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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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就品种选育而言,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谓选育人又称培育人,可分成单位选育和个人选育。简单的说单位育成的品种叫职务育种,个人育成的品种叫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就像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那样全部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目前,关于品种选育的法律、法规不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相应的因品种在选育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侵权等纠纷案件则日益增多,有的案件还尚属我国首例,相对而言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有待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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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品种选育 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自我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法律保护 著作权保护 |
收稿时间: | 2006-09-26 |
修稿时间: | 2006-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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