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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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海关总署,李冰.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J].中国工作犬业,2019(2):7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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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海关总署 李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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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进一步适应口岸执法新形势,安全、科学、规范做好携带入境宠物(犬、猫)的检疫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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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疫证书 监管工作 宠物 入境 公告 狂犬病 疫苗接种 检疫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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