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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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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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厅(局):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制止近几年来市场上经常发生的经销假冒伪劣肥料、农药、种子等行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肥料、农药经营单位的登记管理,把好核准登记关。凡从事商品性肥料(含叶面肥.拌种肥,土壤调理剂,微生物肥料.有机、生物肥料等,下同)、农药(含杀虫、杀菌、除草、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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