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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制化
引用本文:汤达钵.浅谈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制化[J].植物检疫,1991(3).
作者姓名:汤达钵
作者单位:浙江省植物检疫站
摘    要: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以来,各省都在陆续制定《实施办法》,制定时非常需要讲究立法技术,充分体现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制性。1 检疫执法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是维护检疫法制的组织保证植物检疫机关既要防止检疫对象从外地传人,又要防止检疫对象从本地传出,这往往带来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矛盾。调运植物种苗的单位大多是农业部门,这些单位的创利多少,往往涉及到农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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