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林有罪 王来换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
| |
引用本文: | 安力.毁林有罪 王来换被判有期徒刑一年[J].内蒙古林业,1984(10). |
| |
作者姓名: | 安力 |
| |
作者单位: | 内蒙古林业厅森保处 |
| |
摘 要: | 一九八四年二月,五原县复兴大队根据上级指示,将原有集体林作价归户。八小队有六十亩片林,决定分给四十二户社员。在分树过程中,由于界线不清,责任心不强,发生了随作价分树随砍树的事件。在六十余亩片林中砍伐树木一千四百三十一株,使林地遭到严重破坏。当时,身为该队队长的王来换既不制止,也不汇报,还将作价归己的十棵树借给本队社员砍掉。在这种毁林风的影响下,相邻的九队也发生了乱砍滥伐林木的事件。在此之前的一九八三年八月,王来换就曾擅自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