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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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文清.《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改建议[J].森林公安,2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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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文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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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基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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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项目"林业行政复议诉讼典型案例研究";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科研平台(公安法制研究中心)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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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历经1998年、2009年两次修正和2019年的修订后,已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更有效地保护林地这一森林资源的载体、林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新修订的森林法对原有的林地保护制度进行了诸多变革。例如,改变了原有的林地分类标准,将林地划分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种类型;形成了包括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等。这些新的制度性变化,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量刑具有直接影响,也使《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15号")的修改工作,显得更为迫在眉睫。以下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以供相关部门修改司法解释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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