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与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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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东方.试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与国家赔偿[J].中国水产,19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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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东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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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监机关)作为由法律授权的组织在对内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行政职责时,对管理相对人可能造成的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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