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4) |
| |
引用本文: | 严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4)[J].湖南农业,2013(4):38. |
| |
作者姓名: | 严永 |
| |
作者单位: |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
| |
摘 要: | (续第3期第40页)四、仲裁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过程中的调解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一项特有做法。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既有利于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有利于提高仲裁效率和节省办案中的人财物力,减轻当事人和仲裁庭、人民法院的负担。
|
关 键 词: |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 仲裁法 仲裁庭 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 解决纠纷 作出裁决 实践证明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