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享有18类权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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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成.旅游者享有18类权利(下)[J].湖南农业,201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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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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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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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5)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但下列情形除外: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是南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是由于物晶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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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旅游经营者 旅游者 辅助服务 旅游合同 不可抗力 赔偿损失 意外事件 自然属性 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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