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布巴氏杀菌乳的标鲜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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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联合发文(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一)用复原乳作原料生产液态奶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要求,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二)以生鲜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处理的巴氏杀菌乳标“鲜牛奶/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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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巴氏杀菌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生产经营管理 标识标注 国务院办公厅 原料生产 液态奶 复原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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