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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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之我见[J].新农村(黑龙江),2014(12):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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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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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临猗县农业委员会,04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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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首先,在法律上,严格界定了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执法主体的关系。将日常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有助于改善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理顺和协调执法组织的内部关系。其次,综合行政执法直接确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整个行政活动的明确化和依法行政的开展。再次,保证了行政执法活动的纯洁性和专业性,减少行政执法的“利导性”,进而有助于减少利益驱动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滥作为”。最后,初步建立了长效行政执法机制,可以避免或减少“运动式执法”、“联合执法”等没有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的执法活动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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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执法主体 综合执法 农业 法律意义 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管理 行政不作为 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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