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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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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