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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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J].现代农业装备,2001(2):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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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一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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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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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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