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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触电伤亡事故有关问题的思考
引用本文:王同选.关于农村触电伤亡事故有关问题的思考[J].农村电工,2000(7).
作者姓名:王同选
作者单位:河南省济源市电业局!454600
摘    要:1 对农村电力资产的接收应区别对待 按照国务院2号文件要求:“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笔者个人理解,并不是说所有“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只要农村上交,电力企业就得收。我们可以先接收与农村居民生活有关的电力设施,其他则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村办企业和用于农业的电力设施虽属集体资产,但却是网改不曾涉及的,且大多为不良资产,又不属“一户一表”的范畴,我们可暂不接收。二是低压分支搭火点或集表箱以下,接户线、进户线无论是否集体投资建成,均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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