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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的几点意见
引用本文:邢全福,刘守勤,常永成,田文霞,韩向新.完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的几点意见[J].中国动物检疫,2001,18(7):3-3.
作者姓名:邢全福  刘守勤  常永成  田文霞  韩向新
作者单位:1. 山西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030024
2. 晋中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3. 晋城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摘    要:《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已3年多了,在各级领导重视下,经过广大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者的勤奋工作,共同努力,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这是值得庆幸的。但是,就笔者所知,一些地方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仍未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规范地理顺,仍未真正具备法人资格,成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法活动中理直气壮地惩治违法行为的一大障碍,成为动物防疫工作在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应尽快解决。以保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以便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制化建设纳入国家行政法制建设的行列中。…

关 键 词: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行政执法  执法主体资格
文章编号:1005-994(2001)07-0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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