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婚姻付彩礼离婚之时难索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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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章法.为促婚姻付彩礼离婚之时难索回[J].四川农业科技,2005(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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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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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4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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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很多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还相当盛行。这种基于风俗习惯而不得已为之的彩礼给付在离婚时应否返还,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5年3月25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该解释实施以来不支持彩礼返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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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2004年4月1日 婚姻 2005年 偏远地区 风俗习惯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 桃江县 湖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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