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城市中失地农民的级差地租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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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艳萍,赵鲁,王辉.经营城市中失地农民的级差地租分配[J].甘肃农业,2007(5):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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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艳萍 赵鲁 王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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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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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城市经营过程中土地价格上涨,级差地租发生增值成为一笔巨大的收入。在土地所有权转移以后,国家得到了上涨的大部分级差地租,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只得到了部分补偿。作者分析认为失去家庭保障最基本经济基础的失地农民应该和国家一起共同占有这部分增加的级差地租;而导致他们不能参与级差地租分配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欠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和实现差级地租分配问题指出了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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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级差地租 征地制度 经营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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