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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参价格的垄断性
引用本文:马艳.论人参价格的垄断性[J].人参研究,1996(3).
作者姓名:马艳
作者单位:通化师范学院政治系 通化134000
摘    要:人参价格,尤其山参价位极高,在中国历史上“其价与银等”甚至“十倍黄金,一百五六十倍白金”.马克思认为,劳动创造价值,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就一般意义而言,商品价格的变动,归根到底是由于商品价值的变动.然而,人参的价格,特别是山参价格既不是由人参的价值决定,也不是由生产价格(价值的转形形态)决定,它的价值和价格极相背离,表现为它的价格产生、决定及变化趋势呈现出不同于其它商品的特殊垄断性.一、人参垄断价格的形成一般意义上的垄断价格是指垄断主体在一定的范围内,凭借着所有权对稀少的自然条件、有利的市场条件、较大规模的生产条件及稀少的劳动产品的垄断而实现的(规定或控制),与正常的商品价格不同的较高水平(或较低水平)的价格.人参垄断价格是人参采集者和生产者凭借所有权通过独占稀少的人参资源和独特的人参生产条件而实现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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