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燃眉之急莫忘申请“先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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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兆利,刘军民.解燃眉之急莫忘申请“先予执行”[J].农村.农业.农民,2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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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兆利 刘军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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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窘迫无助,赡养费用先到位
案例:1976年,3岁的钟某由农村妇女张氏收养.多年来,养母含辛茹苦将他抚养成人.1996年,钟某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正在某企业工作的亲生父母.为达到接替父亲上班的目的,钟某在与张氏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回到了生父母身边,并顺利接班当了一名工人.近年来,张氏因年迈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难以维持.为此,她多次找到钟某,要求其支付生活费.钟某则认为,他与养母之间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便不再有赡养义务.无奈,2012年4月,82岁的张氏将钟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生活费,同时向法院递交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钟某先行为张氏支付半年的生活费,并判决钟某每月支付张氏生活费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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