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修改《动物防疫法》的七点建议 |
| |
引用本文: | 龚平.对修改《动物防疫法》的七点建议[J].中国牧业通讯,2006(1):36-38. |
| |
作者姓名: | 龚平 |
| |
摘 要: |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防疫责任
在现行的《动物防疫法》中,地方政府的防疫责任主要体现在第7条、第12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32条、第33条.即: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在发生动物疫病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动物防疫法》第12条第2款还规定.“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
|
关 键 词: | 《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动物防疫工作 紧急免疫接种 地方政府 动物疫病 扑灭措施 强制性 临时性 责任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