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检疫行政执法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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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有木,林兆京.关于动物检疫行政执法的思考[J].福建畜牧兽医,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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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有木 林兆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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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延平区家畜检疫站 353000(王有木),南平市农业局 353000(林兆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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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物防疫法》实施后,笔者对如何正确贯彻执行动物检疫法,提出一些想法与同行探讨。1执法主体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和动物防疫监督。”目前有些动物防疫监督所,以挂靠形式设立,没有编制,无法进行机构登记,也就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所以在动物检疫执法过程中,就不能以其名义进行执法,否则会因主体不合法而产生无效执法。应引起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注意。2执法程序动物检疫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进行处罚应当严格按程序办理。否则,即使违法事实确实,而执法程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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