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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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续)[J].中国植保导刊,1999,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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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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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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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四)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六)撤销登记的农药。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第四章 农药使用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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